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在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创新资产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效能等方面出台多项政策法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迈入法治轨道。本文梳理了海关资产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及管理现状,深入剖析当前海关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从夯实海关资产管理基础、建立海关资产高效利用机制、大力盘活海关闲置房地产等方面进行了探索,旨在构建新形势下海关系统资产管理高效利用长效机制。
关键词:海关 资产管理 高效利用 机制
中图分类号:F8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247(2023)-02-0061-09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单位和人员分布在全国各地,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突出特点。海关系统资产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海关履行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的重要物质保障。机构改革后,海关职责更宽广、资产规模更大、预算保障任务更重,叠加近年来财政收支矛盾日益凸出,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中央政府必须带头过紧日子,如何在新形势下实现资产的充分利用、通过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探索系统内的共享共用盘活各类资产,成为我们亟须解决的问题。
笔者结合资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深入分析海关资产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及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努力尝试构建海关系统资产管理高效利用长效机制,为加强和改进海关系统资产管理工作、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高质量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一、海关资产管理面临的新形势
(一)党和国家对资产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1.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对海关资产配置要求更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目的是为老百姓过好日子,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和性质决定的。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节用为民,坚持过紧日子”,中央政府带头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从严审核资产配置。资产配置更加严格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明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应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
通用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建设更趋于完善。财政部等部委先后印发《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试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备标准》,规定各级政府机关、行政单位办公通用软件、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和管理标准,规范政府机关软件资产、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等配置行为,健全完善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
资产管理为预算管理服务的要求日益提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各部门、各单位存量资产提出精细化管理要求,明确资产管理要服务于预算管理,从厉行节约、硬化支出预算约束的角度作出了严格规定。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要求管资产从“管存量”到“管效用”。海关作为政治机关,在工作中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要求更高。
2.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对海关资产管理的要求更实。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决定,“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作为四本专项报告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2017年12月30日,明确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报告方式和重点、审议程序和重点及组织保障等。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明确了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具体措施、管理情况报告方式及报告重点、审议程序及监督重点,健全整改问责机制、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等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对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提供了法治保障。相关规定,对海关规范资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3.新时期国家加强资产管理的制度对强化海关资产管理主体责任的要求更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严格各类资产登记和核算,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予以全程登记。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将资产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构建符合要求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提出的“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要求。海关在贯彻现行有效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同时,坚决落实新时期国家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
(二)机构改革后海关系统资产管理面临的新形势
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全国海关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千余亿元[1]。其中,房屋构筑物资产、通用及专用设备账面价值占比较大,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文物和陈列品及图书档案等资产账面价值占比较小;无形资产账面原值几十亿元。机构改革后,海关资产呈现出存量资产更多、保障范围更广、优化管理的需求更迫切等特点。
1. 存量资产更多。一是固定资产规模进一步扩大。2018年机构改革后,海关单位固定资产账面总值较改革前增长近八成。与海关履职保障相关的设备类资产规模显著增加,其中单价50万元(含)以上(不含车辆)的通用设备、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数量增幅分别达300%和150%以上。二是固定资产品类更加丰富。改革后,新增、调整关务保障基本目录项近2000个,主要为各类专用设备及通用设备,占总目录项的六成多;海关固定资产对应的固定资产国标分类代码增加至2000多个,其中涉及并入资产对应代码逾八成,资产构成的多样性特点更加突出。三是存量资产保障的可持续性水平明显提升。以海关“计算机设备”中的“服务器”为例,仅总署层面的海关服务器使用年限在近三年内资产占比增幅达20%,海关存量资产的技术状况明显改善,保障海关单位运正常作及业务持续稳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2.保障范围更广。机构改革后随着海关职能的拓展,海关资产的保障范围相应由保障单位有序运转,保障口岸正常通关向出入境全链条、宽领域拓展延伸,增加了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等,职责更加宽广。随着监管的智能化和精准度进一步提高,优化改善营商环境、保障社会公众服务需求等对具有海关行业特色的资产需求更多,海关装备、设备的保障范围将更加广阔。
3.优化资产管理的需求更迫切。一是同类存量资产优化调剂利用的需求凸显。部分单位同类资产闲置、长期低效运转与新增需求并存,机构改革后相关问题更加突出。尤其是机构改革前后存在机构撤并、业务整合以及口岸调整的单位,房产、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实验室仪器设备、口岸查验监管设备等类别资产闲置待调剂利用等问题突出,亟须解决。二是优化统筹资产配置使用管理的需求更急迫。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国有资产的基本要求。海关单位要贯彻好调剂优先作为法定的国有资产配置方式管理要求,必须在全面摸清资产家底,明确资产配置要求,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论证核实资产配置需求,打破资产配置预算单位界限、地域界限,提高资产配置统筹级次,优化海关资产结构上下功夫。三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与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实施促使资产管理优化。随着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这些都对海关资产管理优化提出更高要求。
二、新形势下海关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资产管理基础工作有待加强
1.资产管理基础还有待完善。家底清、产权明、配置优是资产高效使用的前提。从基层海关资产管理的情况看,资产登记、变更、处置等环节还不够及时;有的单位因历史原因存在少数资产未及时入账,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少数单位基建工程未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在建工程”比例较高。海关事业单位整体布局以行政隶属关系为主,重复投资与预算保障不足问题同时存在:一方面是整体协作相对薄弱,各自分管各自为阵,实验室设备存在重复投资现象,部分设备闲置,资产利用率较低;另一方面,因各个事业单位均有购置设备需求,但经费不足设备购置需求无法有效满足,造成相对紧缺。
2.资产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从管理规范上看,存在少数资产入账不够规范、资产清查盘点制度落实不到位等情况。在资产配置方面,极个别单位存在超标准配置情形。在资产使用方面,有的单位节约意识不强,家具类资产修复性使用比例较低;有的单位为开展临时性工作购置部分新资产,工作结束后造成闲置浪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难以满足资产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相统一、国有资产统筹调配、共享共用数据支撑等要求。从现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报告中,也难以提取资产的编制管理、标准管理、同类资产分布是否超标、存量资产使用状况等推动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实施的管理信息;与财政部等部门的资产管理系统数据没有实现互联互通,资产分类口径不统一,资产报告数据需要人工核对,难以实时共享。
3.资产配置标准有待完善。与海关履行法定职能需要的具有海关行业特色的口岸监管和检验检疫等专用资产配置标准建设工作滞后。此类资产往往具有单位价值高、建设周期长,与口岸布局密切相关,与海关业务改革发展关联度高等特点,影响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如《海关监管设备配备指引(试行)》明确不同类型的现场需要配备的监管设备,但未明确具体设备的配置数量标准,难以支撑一线口岸的装备设备配置规划制定和预算编制等工作开展。
4.管理职责划分需进一步明晰。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划分不够清晰,落实国家资产管理政策及制度缺乏有效协调,存在国有资产重复报告、统计等情形,增加基层单位负担。从单位内部看,财务预算部门更关注资产配置预算、与资产配置相关的专项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价,对资产的实际使用、布局等重视不够;资产部门更关注资产的账务分布、报废处置等专项信息,对资产使用绩效关注不够;设备主管部门更关注本业务部门资产使用规范、调配及报废审批,对资产的综合统筹利用与资产管理绩效关注不够;使用部门局限于资产台账管理、资产数据报送,对资产使用状态、资产使用效益关注不够。
(二)祖产高效利用机制不健全
1.资产高效利用意识有待加强。从使用部门报送资产配置计划、设备绩效考核情况看,“重购置、轻管理”“重管理、轻利用”“小而全、大而全”等思想观念在一定范围存在。资产整体利用、共享理念不强,不愿意其他单位借用、使用本单位的资产,或者不愿意接收使用其他单位的“二手货”。多数单位更关心自己缺什么,不关心闲置资产情况,缺乏盘活共享资产的责任意识,未能把盘活闲置资产和过紧日子的要求统一起来。
2.规模化互助利用的利益分配模式和平台有待建立和加强。利益分配模式是事关资产高效利用成败的关键。机构改革后,海关系统内存在行政、事业、企业等不同主体,以及随之带来的主体层级、地域、规模差异。就事业单位而言,又有公益一类、二类等不同事业单位类别。资产利用包括执法、事业运行、对外经营等不同需求,资产占用、补偿关系复杂,行政单位资金自筹和事业单位预算保障有限等问题客观存在。必须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尽快建立以产权关系为基础、权利义务对等、利益分配合理和成本有效补偿为关键的资产高效利用分配模式。资产的高效利用,包括内部共享以及对地方政府在房屋和土地资产的无偿调剂。在海关系统内跨主体的规模化利用非常少,主要因为欠缺协作机制和机构技术平台。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有层级与管理关系,但事业单位之间缺少横向联合及协作纽带,资产闲置方和资产需求方都无法实时了解和掌握资产相关信息,亟须建立跨层级、跨地域的主体和信息共享平台。
3.管理评价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海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评价系统性仍需加强,评价指标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与预算绩效管理相衔接的评价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从成本角度看,行政事业成本绩效等经济性评价指标尚未系统建立,造成个别单位在配置资产时只考虑自身需求、不科学考虑配置成本,资产的使用未认真落实“过紧日子”要求、造成部分资产使用效率不高,资产处置时不统筹考虑资产实际状况,仅以最低报废标准为依据。从实物角度看,资产如何支撑行政事业单位发展功能性评价仍处于研究的初期阶段,科学、量化评价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满足单位运行保障、实现既定管理目标等课题还需深入研究。
4.推动资产共享共用的经费保障机制有待完善。闲置资产调剂使用成本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资产共享共用工作的开展。一是部分闲置资产拆装、搬运费用高,调剂使用存在成本高问题。二是目前各单位预算中没有闲置资产调剂的专项费用,相关费用要从单位经费中开支,一些单位有设备需求时往往优先考虑重新申请立项。例如,异地调剂一台顶照式H986集装箱检查设备相关费用(含搬迁及安装调试等)需上百万元,如无经费支持,调剂使用工作难以推进。三是部分捐赠接收单位对捐赠设备要求比较高,影响了资产调剂工作的积极性。
(三公产房等资产盘活利用难度较大
机构改革后,海关系统资产总量大幅增长,作为海关资产重要组成部分的房产增长尤为突出,数量增幅近一倍,其中仍有部分未得到有效利用。据统计,机构改革后全国海关列入三年处置利用规划的闲置房地产面积达百万平方米。随着政策法规制度的逐步完善,对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作出了更高要求,但对于现有资源如何优化整合利用缺乏系统的、明确的规定,政策空间十分有限,难以解决海关房地产资源管理中的现实问题。
2019年11月,海关总署出台了进一步推进海关闲置房地产整合利用的工作规范,在政策层面上对海关系统闲置房地产资源整合利用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有效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海关闲置房地产整合利用的政策性难题。但在具体执行中,整体成效与现实需求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是房产闲置与新增用房保障需求并存,供需矛盾难以有效化解。当前,部分单位现有房产分布受设关地点、单位级别等因素影响,整体布局、用途与功能结构不尽合理,部分单位存在办公用房或其他用途房产闲置,但检测技术用房等各类技术业务用房不足等情况。二是基层单位盘活闲置房地产的内在动力不足。一方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以及处置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取得收入不能直接用于弥补经费不足,直接影响基层权属单位盘活房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在出租出借过程中,因承租方在房产出租或收回过程中出现违约情事引发涉讼事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权属单位盘活房产的积极性。三是部分权属不明的房产难以有效盘活。从权属情况看,海关房产多为自有产权,但仍有少数房产为外单位产权、有使用权无产权,或历史遗留的未确权办证的房产。这些房产的盘活利用既缺乏法律支持保障,在现实操作中也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处理难度大。四是与地方政府房产置换、市政拆迁等涉及房产处置等事宜因协调成本高、审批周期长、推进难度大,影响盘活利用的效率。
三、建立海关资产高效利用长效机制的建议
针对当前海关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结合海关资产管理实际,拟从夯实海关资产管理基础、建立海关资产高效利用机制、大力盘活海关闲置房地产利用、提高大型设备资产的使用绩效等方面着手,积极推动全国海关资产高效利用长效机制的建立。
(一)夯实海关资产管理基础
1.厘清海关资产管理职责。海关总署管理职责。一是以机构划转重新布局为契机,根据全国海关资产优化布局需要,强化资产管理主体责任,优化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级单位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分工,并提供政策与业务指导。二是以技术支撑与后勤保障共享共用方向,推进海关系统内跨层级、跨地域为重点,就地区(地级市)以上布局为主,提出规划,指导各级海关单位做好技术支撑与保障、事业发展定位。以总署、区域或较大直属海关为主体,根据技术支撑与后勤保障共享共用需要,构筑实体与技术平台。三是在富余分散资产与地方政府调剂方面,重点指导各级海关主体做好调剂工作。
各级海关单位管理职责。一是开展资产清查,确保产权明晰,以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为前提,理顺使用关系,规范费用结算。二是按照“行政自用优先、技术支撑与保障为主、统筹事业发展需要、盘活富余资产”原则,形成本单位资产规划,积极参与推进全国海关资产调剂与共享共用。三是做好位于区县及以下的零散富余资产,对接地方政府做好调剂与共享共用工作。
2.规范资产核算管理。一是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强化基础数据,完善产权管理。以产权登记为基础,以资产年度清查盘点为抓手,推动资产的全面清查,必要时结合系统审计、单位内部审计等开展监管,摸清海关国有资产家底。对摸底清查中发现的产权不清、未办理产权证书等问题,由相关单位及时跟进研究解决。二是完善与推进资产利用相适应的资产确认、计量、会计核算等相关制度,做好实物资产统计和台账管理。三是坚持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资产管理与使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充实完善资产报表的实物量数据等,强化资产数据对资产利用的支撑。
3.提高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一是推进资产管理融入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积极应用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模块,推进资产管理、决算和报告等业务纳入一体化工作,以形成预算管理全流程一体化的管理闭环,形成统一规范的全国“一张网”,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智能化水平。二是完善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搭建海关资产规模化利用所需功能的协调管理平台,建立闲置资产网上“公物仓”,将单位闲置的资产在系统中分类展示,便捷、高效地提供给相关单位、部门比较选择,通过借用、调剂方式,完成资产的分发和保障工作,实现“信息及时到达”“线下到线上”“‘内循环’到‘外循环’”的共享。
4.加强资产配置管理。一是加强预算管理对资产管理的约束,对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严格审核把关,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节存量。二是定期开展重点装备设备使用绩效考核。由设备主管部门通过年度累积绩效数据结合设备分布业务类型及现场规模等,合理制定设备绩效指标,科学评价资产效能情况,督促设备使用部门强化对设备资产的使用管理。结合设备使用绩效考核情况,合理编制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扎实做好年度预算编报工作。三是加大新增资产预算需求审核管理。隶属海关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优先考虑调剂使用关区内闲置资产;对于存在闲置资产的,原则上不得申报同类资产装备的新增项目预算;直属海关预算管理部门、设备主管部门在审核工作中优先考虑调剂使用直属关区内闲置资产;总署设备主管部门加大跨直属关区设备调剂使用力度,通过各级海关的协同配合,做好闲置资产共享共用工作,解决资产重复配置产生的闲置浪费问题。
5.健全专用资产配置标准和绩效考核制度。一是建立和完善海关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防止资产闲置、低效利用,强化海关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调剂共享工作的主体责任。二是明确各级调剂、共享共用审批流程,为资产流动、集中、调剂提供制度保障。三是根据海关业务发展规划,结合国家口岸布局,针对不同业务口岸类型提出配置资产的具体要求和量化标准。四是完善海关专用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强化资产配置标准与职能实现的有效衔接,发挥好资产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五是坚持规划引领、标准先行,以大型口岸查验监管设备为重点,通过规划、标准来指导规范满足保障海关业务改革发展需要的设备的均衡配置。
(二)建立海关资产高校利用机制
1.建立海关网上“公物仓”,建立资产调剂使用、共享共用工作机制。一是借鉴中央部门及各地探索建立“公物仓”的经验,由海关总署牵头搭建全国海关统一开放的资产共享共用平台和配套制度,推进资产集约高效使用。二是研究建立共享共用激励机制,探索对提供共享共用资产成效良好的单位,从资产运维管理、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保障等方面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充分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
2.建立规范的利益分配机制,创设规模化利用的实体与技术平台。一是用好“国家支持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可采取直接委托方式向所属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政策,依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合理调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将行政富余资产划转事业单位使用管理,既可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又能增强事业单位竞争优势,还可实现实施技术互助与业务协作,形成规模化效应,实现增值收入。二是规范利益分配,推行合同化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作为资产参与各方利益分配的重要依据。包括:行政单位的资产占用费、运营主体的管理与运营成本、投资方的股权回报、收益与分红用于弥补事业单位经费政策、运营人员的绩效奖励工资等,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案是参与各方的内在动力,是海关资产系统成网规模化协作共用的必然要求。三是发挥海关垂直管理及中央财政预算保障的体制优势,强化行政管理与指导,以资金及资产投入股份化为形式,承担系统成网下的管理、信息、业务、技术等多方面合作,推动联合采购、规模化经营与集约化管理,建立海关资产调剂和规模化共享共用技术与实体平台。
3.优化实验室设备规模化高效利用。一是加强顶层设计,优化海关检验检疫事业单位布局。通过机构整合提高检验检疫能力,创造性使用信息技术,缩小管理时空增强应变能力,科学论证防止重复建设,实施环节分工降低业务成本,从而使各事业单位能够集中核心力量,在获得可持续竞争的优势的同时,降低各级海关平均管理成本。二是实施技术互助与业务协作。海关各级事业单位实际管理着总量较大的技术与后勤保障类资产,可以联合起来实施技术互助、资源共享、业务协作,有利于提升检验检测效益,提升后勤保障承接能力,争取集中采购、资源叠加、服务网络化等的规模效应。对各基层海关的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开展的检验检测服务,可以建立海关系统联盟式的技术与实体平台,创建统一的标志,以提升海关检验检测的品牌美誉度。
(三)大力盘活海关闲置房地产利用
在当前政策背景下,在确保现有办公区整体布局、各项功能既能满足海关业务发展需要,又符合各项政策规定和够用、适用的前提下,盘活现有存量,优化整体布局,通过调剂、置换、出租出借等方式加快闲置房产处置利用。
1.为海关执法和业务办公提供坚实保障。充分利用现行有关政策,下大力气做好闲置房地产的盘活工作。合理统筹本单位各类涉房需求,综合考虑需求面积、用途、结构安全等多种因素,依托现有闲置房地产资源,优先解决所属单位各项业务发展和民生保障需求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闲置房地产存量。将不同地域、不同房屋类别、闲置或在用状态不佳等相关房地产整体调剂或置换给地方党政机关,由其提供功能齐全的整体办公区或满足单位实际需要的房地产资源,以解决海关集中办公用房和生活保障用房紧张等问题。
2.为海关事业单位发展提供保障。由于历史原因,海关事业单位基本没有自有房产,而近年来海关系统积极响应中央减税降费的部署,事业单位各项事业收入大幅度降低,严重影响其履行职责。在此情况下,探索海关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房地产利用的可行性尤为迫切。将海关行政非办公用房类闲置房产提供给海关技术中心、保健中心、数据中心等事业单位使用,既有利于避免闲置浪费、重复建设,又有利于海关事业单位发展。
3.为驻在地政府提供可能的所需保障。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海关预算保障面临前所未有之困难。《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地方的财政事权如委托中央机构行使,地方政府应负担相应经费。”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地方政府也面临财政的种种困难,对海关的保障乏力。《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明确:“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按照这一政策,可以将海关闲置房产无偿调剂给当地政府机关使用,通过与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地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合作,依托属地资源统筹优势及地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房产管理信息平台,与地方政府签订“一揽子”产权或者使用权调剂的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将有使用、经营价值的房产调剂给地方。在解决海关房产闲置处置利用、提高房产管理效能的同时,既可有效解决地方政府房源特别是办公用房紧缺的实际困难,又有利于地方政府相应地在财政上对海关提供支持。
随着“过紧日子”和“勤俭办一切事业”要求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构建资产管理领域高效利用长效机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通过厘清资产管理职责、规范资产管理核算、提高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资产配置管理、健全资产配置标准和绩效考核制度以不断夯实资产管理基础;探索建立海关网上“公物仓”推进资产调剂使用及共享共用、规范各方利益分配和优化实验室设备管理以构建海关资产高效利用机制;统筹海关执法和业务办公、海关事业单位发展和驻地政府需要盘活闲置房地产以充分提升资产管理效能。
展望未来,新的《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已于近期发布并正式实施,资产管理融入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正加速推进实施,各中央部门将全面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国有资产,资产管理工作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唯有结合资产管理工作的实际,不断为推动国有资产管理理论体系构建及创新实践探索建言献策,才能更好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并为支撑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史耀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R].北京,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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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宗瑜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解读[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1.G
[1]文中所引用数据均来自海关部门2021年国有资产报告,下同。
作者:孙 文 南京海关财务处
文章来源:《国有资产管理》杂志 2023年第2期